宪法诞生宣示马来民族化
学者感叹宪政精神被牺牲
2014年8月4日 上午10点46分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70505
苏丹依德利斯教育大学中文组高级讲师许德发指出,马来亚联邦宪法在草拟阶段曾再三修订,最终为了捍卫族群利益而妥协了宪政精神,以致领衔负责起草宪法的李特也批评这是英联邦国家中最没水准的宪法。
许德发昨日在“重返马来亚:政治与历史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论文,道出李特宪制委员会在制订马来亚联邦宪法时,碰到马来王室与社会强烈反弹的事迹。
根据许德发所发表的《马来亚制宪过程与族群纠葛——一个宪政阙失的初步考察》,英国政府于1956年3月8日成立了以法律专才李特(Lord William Reid)为首的宪制调查团,依据《1948年联邦协定》以5大原则草拟宪制报告书。
制宪五大原则互相矛盾
这份协定获得各州苏丹与联盟(国阵前身)政府的同意,其5大原则是:
(一)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中央政府,州与殖民地(槟城及马六甲)可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中央政府与州及殖民地之间,对宪法中指定的若干财政事项,设有协商机构;
(二)维护各州苏丹作为各州宪制统治者的地位与威信;
(三)由各州苏丹中选出一位联邦的最高宪制元首;
(四)建立联邦全境的共同国族地位;
(五)维护马来人特殊地位,及其他民族的合法利益。
不过,许德发认为,这5项原则互相矛盾,一边要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一边却要维护各州苏丹的地位;一边要建立共同国族,一边却要维护马来人特殊地位。
尽管如此,他继指,李特在收集了131来自英国、苏丹、联邦政府、联盟、全马华人社团、各政党等方面的反馈意见备忘录后,最终于1957年2月20日推出《李特宪制报告书》,而其内容“超越了这5大原则”。
没马来特权固打设时限
许德发(左图)说,宪制委员会鉴于过去签订的《1948年联邦协定》及所收集到的民调,将4项固打制(马来保留地、公务员、奖学金及准证)归纳在两项条文中,即联邦宪法第82条文及157条文。
但在同时,宪制委员会在宪法中,并没提及“马来特殊地位”,并规定须在15年后检讨上述固打制,期间更不可增加或扩大固打制名额。
许德发续说,宪制委员会既放宽公民权的申请,将马来文列为国语,也接受团体的建议,将华文与淡米尔文作为议会语文,长达10年。
“同时(宪制委员会)规定,政府通告、布告及其他文件,应该像过去一样,维持使用中文及淡米尔文。”
他说,宪制委员会也没规定将伊斯兰教列为官方宗教,同时并没赋权马来统治者保护马来人特殊地位。
委员会认为须折中方案
他指出,根据《李特宪制报告》,该委员会制定报告有2个前提,首先是确保国家有充分机会发展成为团结、自由及民主的国家;第二是方便国家开发和维持人民的生活水准,并将检讨历史和现今社会经济情况,以达到这个目的。
“第一项(前提)可以说是完全毫无疑问,是典型的民主宪法原则。第二项是,李特委员会已经意识到,国家是需要调和及折中,很多理想和现实的平衡。”
他表示,李特宪制报告书意识到,马来特殊地位与民主政府之下的普遍国民存在矛盾,因此将马来特权及议会语文等难以一劳永逸解决的问题,设下“暂定协议”(modus vivendi),规定这些权益在一段时间后就要消失。
王室马来社会强烈不满
惟他继指,李特宪制报告书引起反弹,马来社会及马来报章口径一致批评“15年条款”,苏丹也不满本身的权力减少,就连大马首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也颇有微言。
“东姑(阿都拉曼)也在(马来亚)独立前讲过,应该要在英国政府把国家主权归还给马来人之后,马来人才决定要不要赋予公民权。”
许德发解释,从东姑阿都拉曼的说法可窥见,马来民族假定马来亚是“马来人的马来亚”,而在马来民族主义的论述下,马来民族认为本身是具有制宪权的民族,并不认为其他民族有相等的地位。
报告书四成内容被修改
他继指,经过几个月的谈判后,《李特宪制报告书》遭大幅修改至少40%,无限期保留马来特权、取消了华文及淡米尔文作为议会语言10年的条文、将伊斯兰教列为官方宗教等。
“这些都可以说是把联邦宪法,回归到《1948年联邦协定》的老路。”
他说,联邦宪法本来是要宣示宪政(constitutionalism)精神,但马来亚的联邦宪法最终是宣示了国家“马来民族化”的本质。
他解释,广义而言,宪政是奠定宪法运作基础的实践机制,狭义就是明确界定,以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作为立宪精神。
与马来亚宪法撇清关系
许德发说,在《李特宪制报告书》大幅修改后,虽然英国朝野质疑宪法中不公平的公民权,但英国政府认为,由于联邦宪法已谈论许久,已经无法重新回到谈判桌上继续谈判。
因此,他说,作为英国国会上议员的李特,就在英国国会与这份联邦宪法划清界限。
“他说,‘为了维护其他同僚的良好名誉,我必须宣示,我对这份(马来亚联邦)宪法,不负任何责任’。而且,这份宪法,是英联邦宪法中,最不具水准的宪法’。”
“《李特宪制报告书》有提到基本人权,包括言论和结社权,必须在‘合理理由’下才可以受限,但我们马来西亚宪法,将它改成‘国会可以立法限制,而且无需具备合理理由’。”
马来亚社会少讨论宪法
他点出,马来亚社会当时没有太多人讨论修改版本的联邦宪法,也鲜少有人关注到联邦宪法的宪政不足,而华社在仅要维护族群权益的情况下,抬出人权宣言来谈论联邦宪法的普遍人权。
他说,当时的华社与马来社会,是抱着“保障策略”来看待宪政,确保自己的权益获得保障。
但他表示,华社当时并不知道,宪政权力其实和人权保障是同一回事,也没关注到任何限制政府权力的主张。
他举例,中国宪政大师张君励曾于1952年3月14日,前来马六甲会见马华首任总会长陈祯禄,而张君励只是告诉陈祯禄捍卫华人权益,而非捍卫宪政。
“一个宪政大师来到马来西亚,竟然谈华人权益,而不谈宪政。这可以说明,宪政主义到了马来西亚,在各族群权力搏斗激烈的情况下,这就是说明了宪政主义在马来西亚必然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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