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登于《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4831.html
Sep 09, 2010 12:37:56 pm
2010年8月18日,泰国法医庞缇到我国来为赵明福案供证。第二天,我如常地驾车出门上班,扭开收音机,想听听“早点说马”的团队如何报道有关庞缇的供证以及反贪会代表律师阿都拉薩的自扼表演。谁知却听到秋月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说迦玛今天不能上节目了,开始还以为发生了什么“大吉利是”的事情,听下去才弄清楚是迦玛遭强制放假,原因是有人说“早点说马”触犯种族言论禁忌。
这个时事清谈节目听了有一年多之久,倒不是因为迦玛的关系,而是这个节目在早上塞车时段里,的确是有提神醒脑的作用,而且又不是迦玛一人在演独角戏,是有一个团队在里边扮演不同的角色,所讨论的话题是政经文教无所不谈,只是有时觉得有点放不开而已,但这是可以理解的。
除此之外,九点到十点的时段也会请不同的嘉宾上节目,增加了节目的深度,特別是迦玛“放假”前一星期请的梁文道,虽让迦玛黯然失色,可是却让节目的层次提升到另一个境界,所以说这个节目有启廸民智的作用也不为过。
因此,当这个节目面临腰斩的命运时,我怎么看都是言论自由的课题,可是各个时评人的评论对这一点竟然有争议,甚至有人把挺玛的粉絲形容为“庸众”,真是很考验我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加上这段日子又发生了两所国中校长失言,有人以言论自由为失言校长辩护,使得言论自由的界限显得有点模糊。及至黄明志針对性的创作《吶!》出来后,又有人认为黄明志的创作具煽动性,滥用了言论自由,而要求警方对付。
最近首相更是发言要“整顿”网络上的言论,马华公会总会长蔡细历这边廂说没有干预988电台,那边廂却说支持警方援引煽动法令调查黄明志,这种种迹象都不是好的预兆。因此,如果我们还是对何谓言论自由没有共识,甚至认为“早点说马”无关言论自由,我担心我们会迷失了焦点,让有关方面乘虚而入。
为了厘清言论自由这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到网上找一些资料,把它整理成此文,以方便被指为“庸众”者对言论自由有基本的认识。
权利法案限制政府的权力
我个人认为,最好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理解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最早可追溯到美国的宪法,所以了解美国的观点,相信对理解言论自由会有所帮助。
美国人民在1787年制定了美国的宪法,但当时由于宪法里没有保护人民应享有权利的条文,而受到强烈反对。为了平息人们的恐惧,制宪者同意在宪法生效后,再以修正案的形式增加有关人民权利的条款。于是在1789年附加了10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
这里有个很重要的观念,那就是“权利法案”总的目的是什么呢?其目的有二:一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二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言论自由就列在第一修正案中,所以,言论自由当然也包含这二个目的。
早在美国独立之前,北美十三州的人民就认识到英国当时的法律制度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欠缺完整性,容易给专制政权操控舆论界创造可乘之机,凡是触怒英国政府或其官员的出版商和撰稿人,常常会遭到诽谤罪或煽动罪的惩罚(读者是不是觉得熟口熟面)。
言论自由的基本理据是因为政府是由人民设立的,政府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否则政府就会腐化墮落。只有保障言论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等,人民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政府才能听到人民的意见。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遜说:“如果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起来,就理应垮台。”也就是说,人民不是在投票那一天才是老板,而是每一天都是老板,前提是要有言论自由。所以,在美国人民的观念里,言论自由是各种自由之首。也就是说,没有言论自由,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政治,所以,任何专制的政府,不管是否披上民主形式的外衣,都会想方设法限制言论自由,甚至诋毁其价值。
在美国二百多年的发展下,围绕言论自由的各种问题,美国都产生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很值得我们参考,也节省我们的时间及力气去思索有关的观点。
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
首先,言论自由并非漫无限制,但如何限制才不会违背言论自由的宗旨是个费思量的大难题。
美国法院借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理论,把言论区分为高价值言论及低价值言论,前者应受到国家最严密的保障,国家也不应立法限制之;后者的保障程度则较低。
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言论、宗教言论、文化及艺术言论;低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商业言论、猥亵言论、诽谤言论、挑衅或仇恨言论。如此区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內容,进而扩张政府的权力。
其次,政府限制言论自由也是有一个准则,那就是不能产生寒蝉效应。也就是说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不可以导制人们不敢再自由发表言论,最终禁止了言论自由的行使。
国内案例反其道而行
以上述的几个粗浅的认识,我们看回几个个案。首先是两位国中校长的失言。以双价理论来看,两位校长的言论算是挑衅或仇恨言论,因此在归类上应属于低价值言论。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两位校长是公职人员,並且利用其职权在周会上对有关的学生发表低价值的言论,所以不能以言论自由来为之辩护,应该受到严惩。但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这两位校长只是受內部调查而已,最多是调职处分。
反观黄明志的案例,他的言论就算和这两位校长是同属于低价值言论,可是却受到警方动煽动法令来调查,是当成刑事罪来处理。从美国观点来,言论自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所以应该是对公职人员从严处理,对普通老百姓是从宽处理,可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反其道而行。
其实,如果以双价理论来看黄明志的言论,是有争议的,或者说他是有点取巧,因他是以艺术的形式来呈现,所以,如果当成是艺术言论,那就是高价值言论,是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內。从另一种角度来看,他是针对有公职人员身份的校长而作的,这也可视为是政治言论,也是属于高价值言论,所以同样也是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內。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他的创作是放在youtube上,要听要看隨你的高兴。
988事件造成寒蝉效应
再下来,我们看回“早点说马”的腰斩。关键点是这到底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事件还是公共领域的事件。今天,如果988领导层只是单纯把迦玛停职,甚至直接开除,那我会认为这只是私人领域里的老板炒伙计的行为,无关言论自由,反正一朝天子一朝臣。但今天不是这种情况,而是利用“有人向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MCMC)投诉说‘早点说马’触犯种族言论禁忌”,到最后,988领导层也是以此理由开除了迦玛、陈嘉荣及黄莉娥等人。这怎么不是牽涉到言论自由的范畴內呢?而且如此处理,难道不是在企图制造寒蝉效应吗?
此外,从本质上来讲988绝对是马华公会的党営事业,虽然它是以商业机构的形式出现。从法律条文上来讲,你可说是一个私人领域的事件,但从政治上来说,这绝对是公共领域的事件。更何况,从黄义忠辞事件开始,一连串压制言论自由的事件是不绝于耳。所以,把“早点说马”放到这个脉胳去看,它绝对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內。
人免不了有好恶之心,也难免为好恶之心所拘束,而影响了对事物的判断,但当我们拿笔撰写评论时,终归还是要从大处著眼。现在我们最大的问题是政府或其官员不时地利用/滥用手上的权力去侵犯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如不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为第一准则来写评论,那真的只是文人一个。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