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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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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董总对统考的看法:

http://www.djz.edu.my/resource/index.php…

1997年6月28日:董教总在参考了法律顾问的意见后,针对郭洙镇、许子根及江真诚于6月18日的谈话,重申对《1996年教育法令》的看法。

......

(五)统考问题
统考问题是不是已圆满解决了?联合书面谈话说,这个问题已解决了。但是,我们的看法,却是相反。这是从新法令的有关条文来看。有关条文是第69条(1)(关于禁止举办考试的条文)。

在这项条文下,没有人(或学校等教育机构)可以擅自为学生(不论是政府或私立学校的学生)举办任何考试,除非事先获得考试总监的书面批准。

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任何人(当然包括董教总)都不能为政府或私立学校举办任何考试。

这条文若严格执行的话,统考的命运如何,则难以预测了。华社在这方面,又怎能不存有“忧患意识”呢?

联合书面谈话说,第69条4(c)明文规定教育机构可以设立内部考试,而统考是被认为是学校本身的内部考试,所以统考的法理位置就比以前来得肯定。

第69条4(c)的原文是:“第(1)款(即禁止举办考试的69(1)条)不得施用于一所只为了评估本身学生的表现的表现而举行内部考试的教育机构。”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第69条4(c)的真正内容含义。这条文说的是“一间教育机构”可以举办自己的考试,以检定学生的成绩。

举办统考,好让我国60间独中有个共同考试的董教总,是不是“教育机构”呢?
从新法令第2条对“教育机构”所下的定义,肯定不是。教育部长也没正式宣布,董教总是新法令定义下的“教育机构”。这里谈的是《1996年教育法令》所定义的“教育机构”(学校等),而不是一般人脑海中的“教育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怎能引述第69条4(c)作为新法令下董教总准予举办统考的法律根据呢?第69条4(c)肯定不能当作是举办统考的法律根据。统考要在法律下继续办下去,看来也是要靠部长的豁免了。

“统考是被认为是学校本身的考试”的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这种说法的法律根据在哪里呢?我们谈的是法律,而不是什么行政长官“保证”之类的东西。在没有正式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统考是被认为是学校本身的考试”,这句话,是不能成立的。

既然这种说法不能成立,那么,“独中统考的法理位置比以前来得肯定”的提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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