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集初/統考是法令下的內部考試?
匆匆召開1207特大,誤導社會大衆,以爲2015年關中學生就要考統考了,這就是葉新田主張「統考是法令下的內部考試」及召開特大背後的謀略,不讓社會大衆有充份、完整、成熟且理性的討論空間與時間,如此就可繼續炒作關中課題來打擊對手,但葉氏及挺葉派的「統考是法令下所指的內部考試」之說,絕不成立。
【文/黃集初】
一般社會大衆會認同董總主席葉新田不讓關中考統考的,主要有兩種立場,一種叫獨中派,另一種叫風險派。獨中派的立場很簡單,只要關中不是獨中,就不可以考統考。葉新田要爭取這一類人的支持也不難,因爲拙作〈第61所獨中乎?——論關丹中華中學〉及〈第61所獨中乎?(補編)——歷史協議論〉,已力證關中不是法律意義下的獨中,算是助他一臂之力。
風險派的立場就比較複雜,他們對統考持開放的態度,不認爲非得獨中才能考。不過,如果有風險,他們就會趨於保守。那麽讓關中考統是否會有風險?這當然會有風險,事實上,不管做什麽事,都會有風險,只是對風險的評估,以及對風險的態度,就因人而異。所以,如果可以避開風險,或者風險不大,他們有些人還是覺得應該讓關中考統考。
我和風險派交流時,發現這些人是最能理性討論問題,不會隨便駡人家是走狗漢奸。基本上,他們都同意,關中是否是獨中,與能否考統考是不相干的。他們也同意如果能够避開風險,或者有降低風險的方案,讓關中考統考絕不是問題。其實,他們自身也提出不少降低風險的方案,因爲他們心中有學生。所以,葉新田要爭取這一類人的支持就不是那麽容易了。
事實上,如果讓風險派在關中考統考的課題上,起著主導的作用,那社會大衆的討論及爭辯就會比現在更有素質、更有水準,矛盾也可以逐步消解。但葉新田絕不會讓這種局面出現,不激化矛盾,他如何能攻擊對手呢?於是,他的軍師就設計出一套「統考是法令下的內部考試」的論述。在這樣的論述下,不給關中考統考,統考就絕不會被有關當局對付,也就是說完全沒有風險;反之,讓關中考統考,風險就會從零轉爲無限大。
這就是爲什麽「統考是否是法令下所指的內部考試」是一個關鍵的問題,而我的結論:不是。以下詳論之。
《1996年教育法令》之第69條是有關「考試的禁令」的條文。在《1961年教育法令》中,是沒有這樣的條文,所以,在《1996年教育法令》之前,政府是沒有條文可以直接禁止統考的舉辦。因此,我們可以大膽地推測這個條文是針對統考而來。
在69條第1款(以下簡稱69條(1),以此類推)就直接規定,除非得到考試總監「事先的書面批准」,否則所有人或教育機構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考試。但69條(1)這樣的寫法,就訂得太廣,把學校的期考、老師的測驗、補習中心的內部測試等,都包括進來了,甚至連教育部長授權的考試局也要考試總監書面批准,這意味著考試總監權力大過教育部長,這些顯然太不合情理。
於是就有69條(4)來補救,其中a項就把部長授權的考試局排除在外,b項則把馬來西亞考試理事會也排除在外,而c項就是本文的重點,其譯文爲:「一所只爲了評估本身學生而舉行內部部考試的教育機構」【注一】。這裡的關鍵字就是「教育機構」。
關鍵字眼不得望文生義
現在的關鍵就變成「董總是否是法令下的教育機構」?這個關鍵字,法令上是有定義的,絕對不能望文生義。《1996年教育法令》的第2條是針對法令裡的許多字眼下定義,其中一個就是「教育機構」,其譯文:「教育機構是指一所學校,或是指當一個組織或機構進行其工作的時候,不論是在一個或多個班級,人們慣性地接受教導的任何地方,包括幼稚園和遠程教育中心,惟不包括:(a)純粹是教導任何宗教的地方;或(b)由部長在憲報上宣布爲不是本法令所指的教育機構的地方」【同注一】。簡言之,「教育機構」是指學校,以及學校以外的任何教學形式組織,總之,就是要有慣性地教學活動的組織。
所以,董總能視爲是法令所定義的一所教育機構嗎?當然不能。教總呢?也不能。由此推之,獨中工委會也不是法令上所定義的「教育機構」。因此,統考不是法令中所謂的「內部考試」。况且,69(3)很明確地說明所謂的舉辦考試,包括招收考生、繳費、擬定課程大綱、評閱、授予文憑等。所以,想把統考解釋是一所教育機構的內部考試是不可能的事情,也就是說統考的舉辦須得到考試總監的書面批准。
那董總有拿到這樣的書面批准嗎?據瞭解是沒有,也就是說當政治情勢對有關執政當局有利時,隨時可以禁止統考的舉辦。這難道不是一個比關中批文爭議更嚴重的危機嗎?
事實上,在1997年,董總也針對《1996年教育法令》的各種疑問發表了一篇重要的文告,文告開頭寫道:
「1997年6月28日:董教總在參考了法律顧問的意見後,針對郭洙鎮、許子根及江真誠於6月18日的談話,重申對《1996年教育法令》的看法。」
內文部份,以下僅摘錄統考部份:……
(五)統考問題統考問題是不是已圓滿解决了?聯合書面談話說,這個問題已解决了。但是,我們的看法,却是相反。這是從新法令的有關條文來看。有關條文是第69條(1)(關於禁止舉辦考試的條文)。在這項條文下,沒有人(或學校等教育機構)可以擅自爲學生(不論是政府或私立學校的學生)舉辦任何考試,除非事先獲得考試總監的書面批准。這就是說,如果沒有得到有關當局的批准,任何人(當然包括董教總)都不能爲政府或私立學校舉辦任何考試。這條文若嚴格執行的話,統考的命運如何,則難以預測了。華社在這方面,又怎能不存有「憂患意識」呢?聯合書面談話說,第69條4(c)明文規定教育機構可以設立內部考試,而統考是被認爲是學校本身的內部考試,所以統考的法理位置就比以前來得肯定。第69條4(c)的原文是:「第(1)款(即禁止舉辦考試的69(1)條)不得施用於一所只爲了評估本身學生的表現的表現而舉行內部考試的教育機構。」現在就讓我們看看第69條4(c)的真正內容含義。這條文說的是「一間教育機構」可以舉辦自己的考試,以檢定學生的成績。舉辦統考,好讓我國60間獨中有個共同考試的董教總,是不是「教育機構」呢?從新法令第2條對「教育機構」所下的定義,肯定不是。教育部長也沒正式宣布,董教總是新法令定義下的「教育機構」。這裡談的是《1996年教育法令》所定義的「教育機構」(學校等),而不是一般人腦海中的「教育機構」。在這種情况下,怎能引述第69條4(c)作爲新法令下董教總准予舉辦統考的法律根據呢?第69條4(c)肯定不能當作是舉辦統考的法律根據。統考要在法律下繼續辦下去,看來也是要靠部長的豁免了。「統考是被認爲是學校本身的考試」的說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說法的法律根據在哪里呢?我們談的是法律,而不是什麽行政長官「保證」之類的東西。在沒有正式的法律根據的情况下,「統考是被認爲是學校本身的考試」,這句話,是不能成立的。既然這種說法不能成立,那麽,「獨中統考的法理位置比以前來得肯定」的提法,顯然是不正確的。
由於這一部份太重要,恕我一字不漏地引述。看完當年的董總文告,其實,與我的說法是一模一樣。嚴格來說,我的想法就是來自這份文告,因爲當年這是一個大課題。董總也召開大集會反對《1996年教育法令》,彙報會更不會少。其時,我剛剛到獨中服務,也有出席由鄺其芳主講的講座,聽了心情很沉重,不知有關當局什麽時候對統考開鍘。不過,當時鄺其芳也安慰大家不要太悲觀,因爲到最後還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還是看選票云云。
其實,暫不管法令上的爭辯,從常理來推,教育部在《1996年教育法令》中特別訂了一條來箝制統考的條文,最後,又在條文中讓統考得到法令上的保障,那當初何必訂這一條。單元思維的教育部竟然會訂一個條文來保障統考,難道大家不會覺得這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嗎?
葉氏封殺理性討論空間
可是,葉新田爲了封殺社會輿論理性討論的空間,不惜把原本是國陣代理人的說法,轉變成現在葉氏董總的立場,葉新田真的是考大家的記性。不但如此,更想封殺社會輿論理性討論的時間,不惜匆匆召開1207特大,誤導社會大衆,以爲2015年的關中學生就要考統考了,所以,要趕快做决定云云。事實上,關中2013年才開始招生,2014年才有第一批學生就讀。這批學生到了2015年也只不過是初二而已,就算給他們考統考,也要2016年1月份才報名。
這就是葉新田主張「統考是法令下的內部考試」及召開1207特大背後的謀略,那就是不讓社會大衆有充份、完整、成熟且理性的討論空間與時間,如此就可繼續炒作關中課題來打擊對手。
總之,葉氏及挺葉派不想讓關中考統考可以有各種理由,但「統考是法令下所指的內部考試」的理由,絕不成立。【注二】
【注解】
一、所有的條文中譯都采用董總的中譯本。
二、事實上,整部法令裡,「教育機構」這個字眼是隨處可見,如果有人不服氣,我還可以把所有出現「教育機構」的條文列出來,一一加以辯論,以加强我的結論。不過,如此一來,文章就會變很長、很煩瑣。所以,這裡只提三條,請讀者自行辯證:
一、所有的條文中譯都采用董總的中譯本。
二、事實上,整部法令裡,「教育機構」這個字眼是隨處可見,如果有人不服氣,我還可以把所有出現「教育機構」的條文列出來,一一加以辯論,以加强我的結論。不過,如此一來,文章就會變很長、很煩瑣。所以,這裡只提三條,請讀者自行辯證:
第16條:在國家教育制度內,有三種教育機構,即:(a)政府教育機構;(b)政府資助教育機構;(c)私立教育機構。
第17(2)條:如果一所教育機構的主要教學媒介不是國語,那麽該教育機構必須將國語列爲必修科。
第79(1)條:在本法令其他條文的約束下,所有學校及教育機構必須在本法令下注册。
參考文獻:董總,《1996年教育法令》中譯本,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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