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集初/誰來定義獨中?
鬥爭可以無法無天,但建設必須要有規範。《獨中建議書》的權威性源於民主程序,讓全體獨中董教人員有機會參與討論,共同決定,才會有如此堅實的共識基礎。誰有資格來定義獨中?答案就是全體獨中董教人員,其代表機構就是「董教總全國華文獨中工委會」。在此範疇以外的其他人士,其實没有資格置喙。魏家祥没有這個資格,方天興也没有這個資格,那些偽華教團體更没有這個資格。
【文/黃集初】
彭亨州關丹中華中學課題,爭論甚久。近日頓悟,我們一開始就問錯問題,起先是爭論關中是為否獨中,進而爭論甚麽是獨中。其實,我們應先問:「誰來定義獨中」?
所謂定義,又可分為規範性及描述性兩種。前者著眼於事物之「應然」,後者則著眼於事物之「實然」。在關中課題爭論中,反對多持規範性觀點,即獨中「應該」如何云云,而關中就是不像「獨中」,因此從嚴詮釋教育局批文;反之,支持則站在描述性觀點,即獨中「現況」具有各種形態,關中是在可接受的範疇內,且從寛詮釋批文。
進入正題之前,有必要先理解何謂「私立學校」?根據《1996年教育法令》,「私立學校」的定義為「不是政府開設或資助的學校」。依此,獨中既不是政府開設,也非政府資助,可視為「私立學校」。那「獨立中學」原意又是甚麽?這個字眼最早見於《1956年拉薩報告》(Razak Report)第39條,意即不接受公款輔助者。到了《1960年逹立報告書》(Rahman Talib Report),就明確指出凡不接受改制的華文中學,政府將取消其全部津贴,遂成為獨立中學。相較之下,與「私立」相比,「獨立」著重在這類學校的經費是獨立自籌。但在今天,有些州政府已制度化撥款境內內獨中,華教人士也要求政府制度化撥款獨中,使得這個原意大失原味。
那「獨立中學」应如何定義?我們先從歷史的演變來探討這個問題。雖然《1960年逹立報告書》一開始提到「獨立中學」,但在《1961年教育法令》裡,卻完全没有「獨立中學」這個字眼,後來的《1996年教育法令》也是如此。因此,在法令上,「獨立中學」並未獨立成一類,有自身的定義,只能歸屬於「私立學校」的類別裡。【註一】換言之,政府從未正式定義獨立中學。事實上,獨立中學的規範性定義,最早的依據來自《獨中建議書》。
回溯歷史演變看問題
觀照過往歷史,自有華文教育以來,全馬各地獨中的辦學路線,由於地域、背景及環境不同,從來就没有統一過。1962年起,各地的獨立中學也是如此。直到「獨中復興運動」起,並於1973年杪,在董教總聯署召開的「全國華文獨中運動大會」上,通過了《華文獨立中學建議書》,提出「華文獨立中學之使命」及「總的辦學方針」(即所謂的「董教總辦學路線」),獨立中學始有規範性的定義:一、以華文為主要教學媒介語,兼授國、英文的一種基礎教育;二、堅持傳授及發揚優秀的中華文化,並保持數理科優越水準。【註二】
那現況是如何呢?據《教總33年》中「1976年11月24日馬來西亞華文獨中行政人員研討會有關課本及教學媒介語問題座談會記録」的文獻顯示,當時有三類獨中:一、原本以英文為主,後改為巫文本;二、保留部份中文本,另採用部分英、巫文本;3.完全保留中文本。(如是觀之,若嚴格照《獨中建議書》的規範,當時有些獨中可以除名了。)最後,座談會的結論明確指出所謂華文獨中的路線是:「採用華文本,以華語為教學媒介的,能發揚中華文化,遵循華文獨中的教學方針」。【註三】
1983年,獨中工委會舉辦「全國華文獨中第三屆行政人員研討會」,主席林晃昇提出「獨中建議書實施十年之檢討報告」【註四】,提到當時獨中的現況:「到目前為止,還有9間是以收國中落第生為主,另外6間則以政府考試為主要辦學目標,其餘45間則不論在教學媒介、課本、及考試皆以華文華語為主,雖然其中一些學校也鼓勵學生參加政府考試」。【註五】可見,直至1983年,仍有「獨中」未遵循「獨中路線」。
不過,統一全馬60所獨中的企圖心是一直存在。最早體現在《獨中建議書》,並落實在獨中統一課程及獨中統一考試,其中最關鍵是的統一考試。早在1979年「全國華文獨中第二屆行政人員研討會」中,就曾討論統考應否開放给非獨中生。當時,峇株巴轄華仁中學的白純瑜校長認為:「開不開放應受第一課題(注5)的限制,如果大多數與考生都以華文為主,考試媒介為華文,一致採用統一課本,此問題就不復存在。當初,為鼓勵大家都參加統考,才來個折衷權宜辦法,用多種語文出題。一旦統一課本編就後,就應該進一步統一考試媒介為華文。所以,我認為:以華文出題,用華文作答,則可開放。但現階段不能開放,否則變為別人辦考試」。林晃昇當時就裁決:「待全部課本編就出版後,再經過調查,才來決定統考語文是否統一為華文,……。這幾年內暫時不開放,待統考語文確定為華文後才開放」。【註六】
工委會與政府想法雷同
從上述引文,可以看出這裡的思路,其實與馬來西亞教育部的想法無分軒輊,即以考試媒介語來影響教學媒介語。是以,在1985年1月13日,統考委員會議決:自1986年起,獨中統考非語文科逐步統一以華文出題,以華文作答。此議傳開,引起極大爭議。1985年6月6日,再度開會討論,最後議決交由獨中工委會擴大會議來討論。6月16日,擴大會議討論後,鑑於任何影響各獨中學生利益的決定,各地獨中辦學者的觀點應受尊重,在「求同存異,協商一致」的團結大前提下,作出議決:獨中統考非語文科考試媒介語暫時維持現狀,一直到有關科目全無考生選考英文媒介試卷為止。【註七】
這項議決的思路簡直,與當局同出一轍,馬來西亞政府不是經常強調「不會關閉華小,除非没有人報讀」。說穿了,就是讓時間來解決問題,只不過,至今懸而未決罷了。
從上述歷史回顧,可知一開始「獨中」並無明確定義,直到《獨中建議書》出爐後,才為獨中的教學媒介語及考試媒介語訂出規範。雖然如此,現實情況卻是各獨中因應其歷史傳統及各地情況,有不同的教育路線與發展策略。甚至有些獨中的辦學路線與一般人理解的「獨中路線」相距甚遠,實在不懂要稱之「獨中」,還是「國中」。幾年前,東馬砂州某所獨中和另一所國民型中學對嗆。獨中登招生廣告:「國中有的,我們統統都有;我們有的,國中未必有」,後者也不甘示弱,同樣登廣告回敬:「我們是一所比某些獨中還要像獨中的國中」。
不過,不管現況如何,我們還是需要有一個規範性的定義。唯有如此才能對全國獨中發展的方向,起著整體引導的作用,特別是統一課本編寫、統一考試出題,都要有總體規範性的指導原則作為依據。這是《獨中建議書》的最大貢獻,也影響到官方對獨中的定義。
開始時,官方對獨中較具規範性的定義,最早可追溯到《逹立報告書》的第186條:「獨立中學没有義務使其學生準備參加公共考試,但獨立中學之學生,可自願參加這些考試,獨立學校可採用任何媒介語,但目前有關共同課程之條例,须遵守之」。但這項條文未對獨中的教學媒介語作出任何限制,也没有提到傳承中華文化,更没有提及保持數理科優越水準。
彭亨州教育局的私立教育單位官方網站裡,有份文件對獨中如出描述:
Sekolah Menengah Persendirian Cina (SMPC)
Sesuatu institusi pendidikan yang menawarkan program pendidikan peringkat menengah yang menggunakan bahasa Mandarin sebagai bahasa pengantar untuk menjalankan program pendidikan yang dikawalselia oleh Malaysian Independent Chinese Secondary School (MICSS) Examination Board.
Sesuatu institusi pendidikan yang menawarkan program pendidikan peringkat menengah yang menggunakan bahasa Mandarin sebagai bahasa pengantar untuk menjalankan program pendidikan yang dikawalselia oleh Malaysian Independent Chinese Secondary School (MICSS) Examination Board.
從這段文字,可歸納出獨中的兩項特徵:一、以華語為教學媒介語;二、教育計劃是受華文獨中考試局監管。 顯然,其定義係依據《獨中建議書》,不過,並無提及統一考試。
大蓝圖裡的獨中定義
到了《2013-2025年教育大蓝圖》(Malaysia Education Blueprint)的初步報告,獨中被列入私立教育機構類別中,與「私立學校」並列,出現了以下定義:
其要點為:一、獨中是「私立學校」;二、華文為主要教學媒介語;三、使用「董教總」編寫的課程;四、學生準備考統一考試;五、很多學校也為學生準備考大馬文憑考試;六、學校的經費是靠學費與捐獻,即政府没有制度化撥款的義務。
到了修正定稿後,只是修改了第一項,把獨中另立一類為「其他教育」。不過,這些只能是算是描述性的定義,除非寫進法令裡,才算是規範性的定義。而把獨中另立一類,更是於法無據。因為,《教育大藍圖》只能算是教育部的計劃書,受法令與政策的約束。由於無需經過國會同意通過,隨時可以修改,連報告書的地位都不具備。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特別是把獨中從「私立教育機構」類別中分離、獨立成一類,我們也可視為是教育部表逹善意的一種方式,雖然惠而不實。
據悉,董總主席葉新田等人以《教育大藍圖》為依據,主張關中不能報考統考。我在此只提三點反駁:
一、依據《教育大藍圖》,獨中的程課是「董教總」的課程,不是「董總」的課程;二、統一考試是依據統一課程出題,由此合理推論,統考也是「董教總」的統考;三、《教育大藍圖》完全未提到統考是獨中的內部考試,不要胡亂編造。
回到獨中工委會定奪
回到《獨中建議書》,為甚麽它具有這麽大的權威性?絶不是因為由某個「立場堅定,絶不妥協」的華教守護神制訂出來的緣故;反之,是因為經由民主程序,讓全體獨中董教人員有機會參與討論,共同決定,才會有如此堅實的共識基礎。究竟誰有資格來定義獨中?答案就是全體獨中董教人員,其代表機構就是「董教總全國華文獨中工委會」。在此範疇以外的其他人士,其實没有資格置喙。魏家祥没有這個資格,方天興也没有這個資格,那些偽華教團體更没有這個資格。
要知道,鬥爭可以無法無天,但建設必須要有規範。從一開始,我就反對用華團大會來解決關中課題,因為這種方式的本質就是動員大會、表態大會,對理性解決問題於事無補。華社通常在施壓政府時,才會召開華團大會。從没有因為內部紛爭,而召開華團大會。更不曾發生因為失去多數支持,拒絕下台,而召開群眾大會。在葉新田之前,華教没有這樣的不良先例。
最後,關中算不算獨中呢?我之前的答案是否定的。不過,某些華教前輩引用《獨中建議書》,主張關中可視為獨中。詳閱相關文獻後,我由此頓悟,究其實是誰來定義獨中的問題。《獨中建議書》的定義與一般的定義不同,是先定義「獨中路線」,再以「獨中路線」來定義「獨中」。
其實,這就是2012年 10月25日的董總聲明的精神,其要點包括:一、據報導,「關丹中華獨中」董事會決議遵從董總於 1973年的獨中辦學模式;二、董總對「關丹中華獨中」董事會的決議表示支持和贊賞;三、董總認為,只要關丹中華獨中董事會堅持和貫徹這樣的辦學路線,到時其學生要報考獨中統考應該沒有問題。
至此,關中可否視為獨中,須優先解決兩道問題:一、關中辦學路線是否算是遵循「獨中路線」;二、誰有足夠的權威來作最後決定。這兩個問題可以合而為一,即誰是最後的決定者。
若以日前的獨中5人小組調解會議看法為準,葉派是主張召開董總大會,傅派主張董教聯席會議,而我則主張獨中董教大會。其中緣由,请參閱前作〈關中考統考課題如何善了〉,在此不再贅述。最後,引一句名言作結:路是人走出來的。
【註解】
一、這裡與之前拙作〈第61所獨中乎?——論關丹中華中學〉及〈第61所獨中乎?(補編)——歷史協議論〉的觀點有許差異,本文是修正前文的觀點,採取較寛鬆的立場。
二、鄭良樹,《馬來西亞華文教育發展史》第四分冊,吉隆坡:教總,2003年,頁354。
三、《教總33年》,吉隆坡:教總,1987年,頁547。
四、按照規定,獨中工委會主席必然是由董總主席兼任。
五、《董總卅年》下冊,吉隆坡:教總,1987年,頁680。
六、這裡指統考的考試媒介語的課題。
七、《董總卅年》下冊,吉隆坡:教總,1987年,頁662。
八、《董總50年》,吉隆坡:董總,2004年,頁447-450。
二、鄭良樹,《馬來西亞華文教育發展史》第四分冊,吉隆坡:教總,2003年,頁354。
三、《教總33年》,吉隆坡:教總,1987年,頁547。
四、按照規定,獨中工委會主席必然是由董總主席兼任。
五、《董總卅年》下冊,吉隆坡:教總,1987年,頁680。
六、這裡指統考的考試媒介語的課題。
七、《董總卅年》下冊,吉隆坡:教總,1987年,頁662。
八、《董總50年》,吉隆坡:董總,2004年,頁44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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